社團規範
第十八條
第三十一條
幹部:
1.
借用社團用具一定要填器材借用表,並經由社長簽名同意,才可自由帶出社室使用
2.
上課所需用具器材,負責人應於3:20前準備完畢,事後自行返還
3.
有關本社的活動,都應穿著社服出席
4.
請假按照規定請,並事前向社長報備
5.
除特殊原因,原則上每星期二中午12:30為定期的開會時間
6.
開會遲到者,罰掃社室一次
7.
社室打掃時間和人員分配原則按事先排定的表為主,不得忘記
8.
使用社室後保持地面和桌面的清潔
9.
購買用品需經社長同意,不得隨意購置,並要取得收據為証,方可向總務請錢,且記得打統編
10.辦任何活動所需執行的事務,每個負責人應在本社會議中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,不得因而延誤整個活動的進行
第三十二條
社員:
1.上課時間原則從3:20~4:30止,視情況而延長
2.社費必須繳清
3.請假須按學校規定程序,否則一律以曠課論
4.除有特殊原因,經社長同意,否則不得遲到、早退,違者一律以曠課論
5.如遇雨天則改為至事先通知的教室內上課,不到者以曠課論
6.
上課應穿著社服,代表排球社的社員
7.
要愛惜學校的器材,如有因個人因素而毀壞者,自行向學校照價賠償
8.
服從幹部們的指令
9.
以上規定如有不當或缺失之處,可向幹部們反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