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團規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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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條    

第三十一條

幹部:

1. 借用社團用具一定要填器材借用表,並經由社長簽名同意,才可自由帶出社室使用

2. 上課所需用具器材,負責人應於3:20前準備完畢,事後自行返還

3. 有關本社的活動,都應穿著社服出席

4. 請假按照規定請,並事前向社長報備

5. 除特殊原因,原則上每星期二中午12:30為定期的開會時間

6. 開會遲到者,罰掃社室一次

7. 社室打掃時間和人員分配原則按事先排定的表為主,不得忘記

8. 使用社室後保持地面和桌面的清潔

9. 購買用品需經社長同意,不得隨意購置,並要取得收據為証,方可向總務請錢,且記得打統編

10.辦任何活動所需執行的事務,每個負責人應在本社會議中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,不得因而延誤整個活動的進行

第三十二條

社員:

1.上課時間原則從3:20~4:30止,視情況而延長

2.社費必須繳清

3.請假須按學校規定程序,否則一律以曠課論

4.除有特殊原因,經社長同意,否則不得遲到、早退,違者一律以曠課論

5.如遇雨天則改為至事先通知的教室內上課,不到者以曠課論

6. 上課應穿著社服,代表排球社的社員

7. 要愛惜學校的器材,如有因個人因素而毀壞者,自行向學校照價賠償

8. 服從幹部們的指令

9. 以上規定如有不當或缺失之處,可向幹部們反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