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務指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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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條    凡對排球有興趣且具基本排球知識可授與本社社員,不論是否為本校之教師,由本社社員大會投票通過,即可擔任本社之社團指導老師

第十九條    本社指導老師須對本社負其應有的責任,不得做出有損本社之事或有害本社名譽的行為

第二十條    本社指導老師於重大活動和社團活動之日原則上一定要出席,除特殊原因可於3天前向本社團幹部請假,經社長同意後才可缺席

第二十一條  負責通知指導老師各項事項的幹部為公關長,無公關長則由總務長負全責

第二十二條  本社指導老師每月可領取本校所發給的社團指導費用,其費用歸指導老師所有,由老師自由使用,亦可捐助給本社做為經費

第二十三條  社團指導費用原則上由老師親自領取,亦可由本社總務長代領且轉交